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選型及系統設計要求匯總
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3)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系統設計前,應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確定各水平疏散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應包括確定各區域疏散路徑、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方向標志燈”)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出口標志燈”)的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按照最短路徑疏散的原則確定該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2)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①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應根據火災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兩種情況,分別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原則確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方案。②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應分別按照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確定的疏散指示方案應為該場所默認的疏散指示方案。
(3)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1)1)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2)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4)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5)任一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范圍、額定功率和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2)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宜超過1000m。3)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應超過一個區間的1/2。4)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于配電回路額定功率的80%。5)A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6A;B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10A。
(6)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電源)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電源)應由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3)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置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1)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12路。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集中電源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1)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場所;系統設置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可設置在電氣豎井、配電間等無人值班的場所。①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②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④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10)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控制器的自帶蓄電池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